《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那么,什么是商品或服务缺陷呢?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有法定标准和一般标准两种。法定标准,是国家或行业针对某类产品制定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在判断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有法定标准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定标准;没有法定标准时,方才适用一般标准。一般标准是指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从成因来说,产品缺陷分为四种:
(1)设计缺陷。它是指产品设计时,在产品的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2)制造缺陷。它是指生产者在制造产品的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都可以采取类似农药鉴定的方式来解决。
(3)警示缺陷。它是指在产品或包装上设有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存等注意事项,从而造成对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不合理的危险。
(4)经营缺陷。它是指在产品制造出来之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或销售者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使产品在结构、功能等方面发生了改变,从而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需要注意的是,缺陷不同于瑕疵。瑕疵从广义上来理解,有权利瑕疵、质量瑕疵以及其他方面的瑕疵,而缺陷实际上仅是瑕疵的一种。产品质量不合格也不同于缺陷,产品质量不合格往往会产生产品质量责任,但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不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威胁,那么这样的产品并不存在缺陷,不产生产品责任;同样,产品质量合格但其在安全保障方面没有达到要求的,仍有可能产生产品责任。
文章来源:金融界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