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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一表通(2023.9最新版)
发布日期:2023-12-11

二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由于我国采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因此二审程序对民事案件公平、公正且终局性地解决有着决定性作用。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除民诉法外,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等也有涉及。为此,本文以2023年9月修改通过的民诉法“二审程序”一章为框架,梳理民事诉讼中涉及二审程序的其他关联规定,作要点解读,并附典型案例,供参考

   
23年9月修正
   
含原民诉法
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条【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读: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应由其自行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加以干涉。当事人在行使上诉权时,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必须是法律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针对小额诉讼案件作出的裁判,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所作的裁判不准上诉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都可以提起上诉。二、上诉人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主体包含: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有权提起上诉的公民如果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提起上诉。有权提起上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上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法院对其作承担实体权利义务的判决的)、第一审程序中的共同诉讼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第二审程序中的被上诉人(一审程序中作为上诉人相对一方的当事人,或者与其争诉的第三人)等。享有上诉权的主体一般都能自己提起上诉,如果享有上诉权的主体无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或者指定代理人提起上诉。三、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上诉期限应以每个有上诉权的诉讼参加人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后分别计算,任何一方均可在自己的上诉期内上诉,只有在所有有上诉权的诉讼参加人的上诉期限都届满而没有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判决和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71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244条 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
第317条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319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第32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第322条 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第336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第一百七十【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解读:提交上诉状是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法定方式,是二审接受上诉请求的依据。上诉状的提起是通过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变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来达到维护权利的目的。上诉状要符合法定要求,其内容应包含以下项目:(1)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该项为上诉状中的核心内容。上诉请求中须载明:请求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上述理由中须清楚叙述要求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的理由,是认为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法律不当,抑或是两者兼有。同时,可以提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与起诉状可以口头提出不同,上诉人要提出上诉必须提出上诉状,而不能口头提出。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72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条【提出上诉状】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解读:修改草案一审稿曾删除本条第二款即通过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而行使上诉权的规定,但二审稿最终予以保留。换而言之,本条并未没有变动。按照本规定,当事人提出上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而行使上诉权;另一种是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之所以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第二种方式即向二审法院行使上诉权,是为规避当事人心存疑虑或者有其他原因而不愿将上诉状提交一审人民法院的情形,亦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73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139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318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一百七十条【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的工作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解读:本条较原法并未有修改之处。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一是对上诉人是否具有上诉权进行审查,二是对上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三是对是否超过了法定上诉期限进行审查。在人民法院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应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提交答辩状是被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意味着被上诉人可以放弃提交答辩状。放弃提交答辩状的,被上诉人还可以采用口头答辩或再行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如果十五日内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的,视为被上诉人放弃提出答辩状的权利。如果提出答辩状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即使被上诉人超期提交答辩状或不提交答辩状的,原审法院均应连同上述材料及一审的全部案卷于五日内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74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316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解读:第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包含两部分:一是需要对事实进行重新认定,并判断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与否。即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原判决、裁定中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部分,以及其主张的民事权利有无事实根据进行审查。如果上诉请求涉及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即应当全面审查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全部事实是否查明,证据是否充分,是非是否分清。二是第二审法院需要对一审适用的法律进行甄别,并对案件适用的实体法及程序法正确、得当与否作出独立的判断。如果上诉请求涉及一审判决、裁定的所有内容,则对一审判决、裁定所有适用法律的事项都要进行审查。总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以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事实理由为限,超出这一范围的不予审理。第二审法院同样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在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但是仍然存在例外情形,如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75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32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解读:人民法院审理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开庭审理;另一种是不开庭审理,即书面审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开庭审理方式下,当事人可以在一审的基础上进一步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有助于案件事实的呈现和法律争点的确定。不开庭审理可以帮助及时、有效、经济地解决纠纷。但是应对不开庭审理进行严格限制:(1)即使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仍须组成合议庭,且合议庭应当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能仅通过阅读上诉状、答辩状和原审判决或裁定径行作出判决或裁定。(2)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严格限于“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情形。只要当事人提出原审以外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第二审一律应当开庭审理。(3)认定是否需要开庭的标准应是事实清楚与否、法律关系明确与否。如果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比较明确,则可以作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判断。如果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律关系繁杂,即使符合第一二个条件,第二审仍然应当开庭审理。从以上也可以看出,不论是否开庭审理,二审仍应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庭审,能直接全面了解案件,互相弥补思维和知识局限,以集体智慧保障认定事实的客观准确,适用法律的正确得当。为方便当事人、提高审判效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7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322条  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第331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解读:本条一审稿曾增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二次裁定发回重审的规定,但最终稿又予删除,即本条最终没有对此进行修改。对第二审发回重审进行次数限制且未设置例外情况,主要是为了规避实践中的“踢皮球”现象,避免程序空转。若在第二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又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则进行第三次审理,当事人针对第三次审理的判决或者裁定第三次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则第三次裁定发回重审。如此循环反复,加深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7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事审判监督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规定》第4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第5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第一百七十条【裁定上诉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解读: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由于裁定主要处理的是程序问题,因此,第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只能采用裁定作最终处理,不能适用判决。审理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查中应当查明原审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判断原审裁定是否正确。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原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原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径行审理;如果原审裁定根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二审法院应裁定驳回上诉;如果原审裁定根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审裁定,自行裁定。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78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二审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解读: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之一,是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调解有利于促进纠纷双方互相谅解,彻底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安定。有利于减少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因此,在二审程序中也应当依法进行调解。二审达成协议的,二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向当事人进行送达。送达后,产生撤销原审判决的法律效果,则当事人要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二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上诉请求的范围,亦可超出一审中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范围。这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及禁止利益变更原则并不冲突,因为在此情形下,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变更了其上诉请求(或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并得到了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反而是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和程序选择权的结果。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79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324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325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326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327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民事调解规定》(2020年修正)第2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7条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一百八十条【撤回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解读:上诉权是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上诉人也可以对其权利进行处分。因此,在第二审宣告判决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但是最终是否准许撤诉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最终决定。一般情形下,撤回上诉既然是对权利的处分,而且撤回上诉使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第二审法院亦不会不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但若存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5条及336条规定情形的,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申请撤回上诉未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会作出不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裁定。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80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335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第336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39号 2000年5月29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9〕282号《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第一百八十条【二审适用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解读:上诉案件之所以要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是因为其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具有程序的完整性。第一审普通程序历经“起诉-受理-开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裁判-上诉”全部的程序节点。二是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适用法院具有广泛性,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案件具有广泛性,除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外,其他民事案件的审理都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可以说,在所有的审判程序中,普通程序是适用范围最广的程序。与其他审判程序相比,普通程序是全部审判程序中规定的最完整、最系统的程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体系。因此,除了本章针对二审所作的专门规定外,人民法院在适用第二审程序时,应准用本法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81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二审裁判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解读: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依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终审裁判一经送达,即发生终审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当事人而言,不得再对二审裁判进行上诉,也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重新起诉。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再行上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一经送达,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即产生了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2.非经法定事由及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二审已生效裁判的内容。如果二审裁判确有错误,则只能由法定的主体提起再审程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3.具有给付内容的二审已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职权强制执行,以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82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二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解读:审限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审理案件必须遵守法定期限的制度,是我国审判程序高效运转的重要制度保障。审限的设置可以防止人民法院审判不能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一审判决和裁定的案件,本条规定了不同的审限,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审查实体与程序的简繁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都是关系到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能否开始进行的程序问题,需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审查程序问题也相对比较简单,因此,审限设置为三十日。但是对于一审判决的二审案件,不仅需要审查程序,还要审查实体,所需时间自然比裁定的一审案件更长。但是总体而言,二审案件的审限比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较短,这是因为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是在第一审的基础上进行的,大量审查核实和调查取证工作已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相对而言,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的工作量与第一审相比要少。但是考虑到针对一审判决案件不乏存在特殊情形,则可以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但是对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审理期限,仅规定为三十天,且不得延长。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83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128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341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342条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执行案件审理期限规定》第2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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