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鉴定/微量物证/痕迹鉴定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入册产品质量鉴定机构
关注我们
全国咨询热线4008-850-960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公告 > 行业资讯
联系我们CONTACT US
  • 24小时全国鉴定咨询专家热线:

    4008-310-580  18951118324

    电话:0512-62606159   18951118324  陈主任

    电子邮件:sfjd@falab.cn

  • 上海: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53号B7栋2032室

  • 苏州: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港田路99号16栋


行业资讯

2023.9.1施行!Max院发布: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3-06-12

Max人民法院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向Max人民法院提出请示:

 

(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法律存在重大争议的;

 

(二)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具体含义的理解存在重大争议的;

 

(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制定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适用有关规定明显有违公平正义的;

 

(四)类似案件裁判规则明显不统一的;

 

(五)其他对法律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

 

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Max人民法院提出请示。

 

Max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法院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条  不得就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提出请示。

 

二、请示

 

第四条  向Max人民法院提出请示,应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有分歧意见的,应当写明倾向性意见。

 

第五条  请示应当按照审级逐级层报。

 

第六条  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以院名义制作书面请示,扼要写明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制作请示综合报告,写明以下内容:

 

(一)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及由来;

 

(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情况、分歧意见及各自理由;

 

(三)类案检索情况;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高级人民法院就基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向Max人民法院请示的,应当同时附下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综合报告。

 

请示、请示综合报告一式五份,连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Max人民法院立案庭。

 

三、办理

 

第七条  Max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自收到请示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请示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编定案号,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请示范围、程序的,应当受理,并确定请示的承办部门;

 

(二)不属于请示范围,或者违反请示程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

 

请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

 

第八条  Max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请示的承办部门:

 

(一)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体含义,或者属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所针对的同类问题的,由起草部门承办;有多个起草部门的,由主要起草部门承办;

 

(二)不属于前项规定情形的,根据职责分工确定请示的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难以确定的,由立案庭会同研究室确定。

 

第九条  承办部门收到立案庭转来的请示材料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与立案庭协商退回;协商不成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退回立案庭重新提出分办意见。有关部门不得自行移送、转办。

 

其他部门认为请示应当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向立案庭提出意见。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办理请示。承办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承办部门应当组织集体研究。

 

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承办部门可以商请院内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或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征求院内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院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当将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必要时,分管院领导可以报院长审批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前,承办部门应当将处理意见送研究室审核。研究室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研究室提出不同意见的,承办部门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时,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Max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并写明答复依据;

 

(二)不属于请示范围,或者违反请示程序的,不予答复,并书面告知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

 

(三)Max人民法院对相同或者类似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过答复的,可以不予答复,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Max人民法院的答复应当以院名义作出。

 

答复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以电话答复等其他形式作出的,应当将底稿等材料留存备查。

 

答复作出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答复上传至查询数据库。

 

第十四条  Max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办理请示,至迟在受理请示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需要征求院外有关部门意见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报告分管院领导后,及时通知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并抄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对于涉及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必要时,可以提醒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对Max人民法院的答复,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援引。

 

第十六条  可以公开的答复,Max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Max人民法院对办理请示答复编定案号,类型代字为“法复”。

 

第十八条  Max人民法院在办理请示答复过程中,认为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影响特别重大的,可以通知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有关案件移送本院审判。

 

第十九条  答复针对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可以编写案例,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向Max人民法院推荐。

 

第二十条  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必要时,Max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司法解释作出明确。

 

第二十一条  Max人民法院应当建设本院办理请示答复的专门模块和查询数据库,对请示答复进行信息化办理、智能化管理和数字化分析应用。

 

请示答复的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等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承办部门超过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期限未办结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要求承办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督促其限期办结,并视情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提出、办理请示等工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处理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应当在每年1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本院作出的答复报送Max人民法院研究室。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91日起施行。此前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