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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厅出台《关于规范鉴定工作建立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9-29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四川省委第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统一鉴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号)精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规范鉴定工作建立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司法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就明确双方职能定位、建立交流协作机制、规范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强化鉴定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鉴定管理与使用方面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交流协作机制 切实消除信息壁垒

《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立足各自职能,加强沟通联系,建立鉴定交流协作机制,共同推动鉴定工作健康发展。一是建立区域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商涉鉴问题,交流政务信息和相关资料,打通信息壁垒,促进鉴定资源合作共享;二是建立鉴定信息相互通报制度,互相通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审核登记、质量评估、诚信评价、行政处罚、鉴定意见采信情况、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情况;三是建立鉴定协调协助机制,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鉴定行业协会可以协助人民法院组织协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规范鉴定委托与受理 注意从源头上预防鉴定纠纷

《意见》对鉴定的委托和受理程序、鉴定费用等事项提出了规范要求。一是规范委托鉴定组织程序。“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下简称“四大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可以申请进入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人民法院采取协商、摇号或计算机选择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二是规范人民法院鉴定委托文书格式和鉴定材料移送程序。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出具格式统一的《鉴定委托书》,并载明相关事项,经质证或确认后方可移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费用,有终止和中止鉴定的情形,应书面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三是需要协商鉴定费用或因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鉴定机构与缴费义务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组织下协商解决。

三、规范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 提高鉴定服务标准

《意见》对人民法院如何规范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作出了细化规定。一是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并结合质证情况和案件其他证据,决定如何采信鉴定意见。二是按照规定时间提前告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事项,依法保障鉴定人的合法权利,为鉴定人提供席位和其他必要的出庭作证条件,正确引导对鉴定人的质询,保护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并提供相应出庭作证费用保障。三是加强鉴定人出庭作证,根据情况灵活采取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

四、强化鉴定监督管理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意见》结合司法实践,强化了鉴定监督管理,针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人民法院鉴定委托、违反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鉴定事项、超出登记的鉴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活动等9种违法违规情形,健全、完善相应处理处罚机制。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和审判工作中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可暂停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鉴定业务,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发出司法建议书。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反馈人民法院。其中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认定并依法给予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行政处罚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停止委托相应类别的鉴定业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鉴定违法违规成本,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进鉴定行业规范服务、诚信执业。

《意见》的出台,强化了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鉴定管理与使用中的分工合作,有利于规范鉴定工作,加强鉴定与办案工作的衔接,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和审判效率,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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