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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切实规范鉴定机构名称
发布日期:2018-09-14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鉴定“双严十二条”精神,四川省司法厅强化执业监管,针对鉴定业务活动中存在公司类鉴定机构混淆使用鉴定资质和企业资质造成公众误解的问题,制定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鉴定机构名称的通知》,要求上下联动,专项清理核查,通过名称变更等方式明确机构属性,强化鉴定机构名称专用权,有效推进管理工作的规范统一。

  一是明确核查的机构范围。省司法厅对已经在司法厅登记的鉴定机构进行清理核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对凡是仅以“公司”(或单位名称)命名,名称中无“鉴定”字样的鉴定机构(以下称“公司类机构”)进行规范,以明确其鉴定机构性质。

  二是统一规范名称形式。根据在鉴定执业活动中因名称不规范引发的各类问题,结合四川实际,省司法厅对公司类机构名称变更形式做出统一要求。公司类机构可在公司名称(或单位名称)后面增加“鉴定所”后缀,也可以另行命名;以公司名义发起登记了鉴定所,同时公司另行取得鉴定资质的,公司的鉴定资质及其鉴定人可以变更整合到鉴定所,公司的鉴定资质相应注销。在机构名称变更过程中,如具有《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注销情形,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是加强督导适时公告。结合贯彻司法部关于鉴定“双严”十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机构名称变更工作加强督导,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鉴定机构名称核准变更手续,共同维护鉴定正常执业秩序,确保工作平稳过渡,今年6月底所有名称规范工作完成后,省司法厅将统一向社会公告。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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