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共4924家,鉴定人55662人。2015年1月至11月,共完成各类鉴定业务1933928件。
一、鉴定机构情况
1.机构数量
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共4924家,比上年增长22家,增长0.45%。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机构为2523家(其中包括业务范围既有“三大类”又有“其他类”执业类别的综合机构360家),占机构总数的51.24%,比上年增长50家。仅从事知识产权、司法会计、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价格类、涉农类等“其他类”鉴定的机构为2401家,占机构总数的48.76%,比上年减少28家。
从各地情况看,机构数量超过200家的有12个省份,集中在华中、华东和西南,分别为河南(421家)、湖北(342家)、重庆(310家)、湖南(299家)、黑龙江(256家)、河北(250家)、广东(228家)、云南(225家)、辽宁(221家)、江西(218家)、山东(213家)、四川(211家)。西北五省鉴定机构只占全国总数的9.46%。
2.发起单位的性质
依托卫生部门设立的1539家,教育部门164家,科研部门139家,企业1936家,社会团体170家,民办非企业269家,其他组织707家。依托卫生、教育、科研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占总数的37.41%。68.33%的“三大类”机构依托卫生、教育、科研部门设立,84.24%的“其他类”机构依托企业设立。
4.机构执业类别数
有5项以上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为439家,比上年增长10.58%,4项的226家,3项的467家,2项的983家,1项的2819家。执业类别在4项以上的鉴定机构比上年增长5.72%。只有1项执业类别的机构占总数的57.25%。从事“三大类”鉴定的机构中,52.13%的机构执业类别为2项以上,比上年增长1.2个百分点。仅从事“其他类”鉴定的机构中,67.10%的机构只有1项执业类别。
5.机构执业鉴定人数
执业鉴定人有20人以上的机构为601家,11-19人的1020家,6-10人的1847家,5人以下的1456家,分别占机构总数的12.21%、20.71%、37.51%、29.57%。这个比例在从事“三大类”鉴定的机构和仅从事“其他类”鉴定的机构中,分别是16.49%、23.31%、39.83%、20.37%和7.71%、17.99%、35.07%、39.23%。
以上数据显示,鉴定机构整体上显现出做大做强趋势。依托卫生、教育、科研部门成立的鉴定机构占总数的37.41%,“三大类”机构中这项比例达68.33%。执业类别4项以上的机构比上年增长5.72%,5项以上的增长10.58%。执业鉴定人有10人以上的机构占总数的比例比上年增长了0.82个百分点。但是57.25%的机构执业鉴定事项为1项,29.57%的机构为5人以下的小型机构。特别是仅从事“其他类”鉴定的机构,67.10%只有1项执业类别,39.23%为5人以下小型机构,机构“小、散、乱”的状况仍然存在,特别是在仅从事“其他类”鉴定的机构中比较突出。
二、鉴定人情况
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鉴定人共计55662人,比上年增长0.67%。
1.年龄结构
全国鉴定人中30岁以下的2743人,31-50岁的30798人,51-60岁的15697人,61-70岁的5310人,71岁以上的1165人。其中30岁以下及31-50岁的鉴定人数量减少,50岁以上各年龄段的鉴定人数增多。
2.学历和职称
全国鉴定人中具有博士学历的2183人,硕士5327人,本科35447人,大学专科及以下12756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总数的77.17%。
具有正高职称的12256人,副高职称的17269人,中级职称的21067人,初级职称的2047人。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占总人数的53.04%,比上年提高近6个百分点。
以上数据表明,鉴定人队伍呈现一定高龄化趋势,但整体素质在提高。在全国鉴定人数量微小增长,鉴定人队伍规模保持稳定的情况下,30岁以下及31-50岁的鉴定人数量减少,50岁以上各年龄段的鉴定人数增多。高学历鉴定人数增加,如具有博士学历的鉴定人比上年增长13.46%,本科以上学历所占比例增大,专科及以下所占比例减少。职称方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数均有增加,而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占总人数的比例比上年提高近6个百分点,暂无职称的人数比上年降低5.1个百分点。
三、鉴定业务情况
2015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完成各类鉴定业务共计1933928件,业务收费31.1亿元。为了更好的体现业务量的增长情况,以2014年月平均业务量作为2015年12月完成的业务量,推算出2015年全年共完成2088547件。鉴定全年业务量首次突破200万件,比上年增长12.56%。
鉴定援助业务量26441件,比上年同期增长41%,减免费用4320.1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4.14%。
鉴定人接到出庭通知17867次,97.86%的鉴定人接到通知后按通知要求依法出庭。
1.按鉴定事项分类
法医临床鉴定1042231件,法医毒物鉴定233815件,法医物证鉴定201773件,痕迹鉴定 88270件,法医精神病鉴定60593件,法医病理鉴定53485件,文书鉴定33387件,建设工程类鉴定21058件,价格类鉴定18157件,司法会计鉴定10800件,微量鉴定9380件,声像资料类鉴定8754件,涉农类鉴定2729件,电子数据鉴定2904件,产品质量鉴定1395件,知识产权鉴定446件,精神障碍医学鉴定431件,环境损害类鉴定113件,文物类鉴定57件,另有其他鉴定143998件。“三大类”业务占总业务量的89.71%,法医类鉴定业务占业务总量的82.34%。
2.按委托主体分类
公检法部门委托1170913件,律师事务所委托134364件,企事业单位委托80826件,个人委托504814件,其他主体委托43080。公检法部门委托依然为主体,占总数的60.55%,比上年增加0.35个百分点,所占比例持续增大。
3.按涉及种类分类
涉及民事诉讼的878616件,非涉诉的707791件,涉及刑事诉讼的329028件,涉及行政诉讼的18562件。
4.各地业务量情况
同上年相比,完成业务量超过10万件的省份增加到8个,依次是四川、广东、湖南、江苏、湖北、浙江、江西、山东,其中四川*多,为132242件,广东年增长率Max,为32.37%。不足1万件的为宁夏、青海、海南、西藏。
全国鉴定机构所均业务量424件/家。所均业务量*多的是浙江(2201件/家),其次为天津(865件/家),江苏(823件/家)。
全国鉴定人人均业务量为35件/人。人均业务量*多的是浙江(144件/人),其次为福建(109件/人)、江苏(72件/人)。
数据还显示出鉴定人履行出庭义务情况良好。97.86%的鉴定人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都能依法出庭,但是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次数只占鉴定业务总量的0.92%。
四、鉴定教育培训情况
1.鉴定人教育培训情况
鉴定人参加培训22654人次,比上年增长12.27%。其中岗前培训3053人次、转岗培训1029人次,继续教育培训19304人次。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广东、重庆、西藏未开展岗前培训。西藏、陕西未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2.鉴定管理干部教育培训情况
鉴定管理干部参加培训910人次,比上年增长32.07%。其中部级培训130人次,省级培训780人次。北京、天津、河北、上海、重庆、西藏未开展省级培训。
五、鉴定执业监督情况
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投诉举报共计1372件,比上年同期减少7.5%,投诉率为0.07%,比上年减少0.017个百分点。西藏没有投诉,投诉率低的省份为天津(0.003%),浙江(0.01%),投诉率较高的为吉林(0.30%),北京、上海(0.19%),重庆(0.17%),黑龙江、陕西(0.14%)。
1.针对鉴定机构的投诉处理情况
投诉鉴定机构的1220件,比上年减少12.98%,共涉及547家机构。其中不予受理的515件,占42.21%;查证不实或无法查实的573件,占46.97%%。经过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并给予相应处理的132件,占10.82%,包括行政处罚20件(警告并责令改正15件,暂停执业5件),占1.64%,行政处理112件,占9.18%。行业协会给予行业处分的27件。
2.针对鉴定人的投诉处理情况
投诉鉴定人的449件,比上年减少30.60%。其中不予受理的202件,占44.98%;查证不实或无法查实的172件,占38.31%。经过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给予相应处理的74件,占16.48%,包括行政处罚27件(警告并责令改正16件,暂停执业9件,撤销登记2件),行政处理47件。行业协会给予行业处分的14件。
以上数据显示,与上年同期相比,鉴定投诉量和投诉率实现了“双下降”,表明2015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司法部决策部署,在狠抓质量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上取得良好效果。但针对“其他类”鉴定业务的投诉率仍较高,经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给予行政处罚的比例较低,行业协会在投诉处理工作中的作用仍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注:[ 2015年度的统计时间周期为2015年1月1日至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