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以制度促管理、以制度促发展,不断提高鉴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是做好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各地坚持在这项工作上下功夫,使鉴定制度规范体系不断完善。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连续出台的两个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理解适用准确,规定具体,操作性强,进一步提高了全区鉴定管理制度化水平,对各地具有借鉴意义。
一、关于做好社保理赔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解决涉保理赔鉴定工作及鉴定意见书使用的有关问题,广西司法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于8月14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社保理赔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的调整范围为“涉保理赔鉴定”,与“涉保理赔鉴定”区别开,明确涉保理赔鉴定为非诉鉴定,是为保险理赔提供的鉴定,而不是为诉讼活动提供的鉴定。《意见》要求鉴定机构参照《鉴定程序通则》办理涉保理赔鉴定。
《意见》既强调涉保理赔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有利于保险理赔与涉保诉讼的衔接,同时又允许保险事故受害人单方委托,保障其获得鉴定服务的权利。为解决其他涉保理赔当事人的疑虑,加强保险理赔与涉保诉讼的衔接,《意见》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涉保理赔鉴定应尽可能共同委托。《意见》还规定,保险理赔当事人坚持单方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后,可以受理,保证了保险理赔当事人单方获得鉴定服务的权利,保障了单方申请保险理赔的权利。
《意见》规定鉴定机构在涉保理赔鉴定活动中应当保持中立,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双方不得有订立鉴定合作协议等影响中立、公正的行为。同时还规定保险机构不得以其拥有鉴定意见采信权的优势要求保险事故受害人委托特定的鉴定机构。
《意见》明确了鉴定和保险行业间监管协作及培训机制。《意见》以“建立行业交流平台”、“加强投诉处理”两项举措,明确提出鉴定和保险两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担负的监管职责;以“建立跨行业培训机制”的举措,力图使两行业从业人员对对方的法律法规、程序制度,以及专业知识有必要的了解。
二、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规范对鉴定机构辅助开展鉴定业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广西司法厅于8月24日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鉴定人助理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管理,无需经过行政审批。确立了鉴定人助理向鉴定人发展的衔接机制。《办法》规定:“鉴定人助理开展辅助工作,可视为从事鉴定相关工作经历”,同时又明确规定由广西鉴定协会制定鉴定人助理专业能力评估考核办法并负责评估考核工作。据此鉴定人助理申请鉴定人执业时,按照《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需提供的“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证明材料有了明确的依据和规范的来源,进一步保障了鉴定人审批程序的规范化。
《办法》强化了鉴定机构对鉴定人助理的管理责任。《办法》第十条规定了鉴定机构对鉴定人助理的五项管理职责,同时在第十四条规定了鉴定人助理有何种情形的视为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鉴定业务的情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情节对鉴定机构予以处罚。这些规定有利于鉴定机构加强对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力度,规范鉴定人助理的行为,进一步提高鉴定机构执业活动规范化水平。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涉保理赔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