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中院受理了一宗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与销售商产生纠纷的案件。经过法官审理,这位消费者却因证据不足的原因导致败诉。
案例回顾
疑买到次品却打输官司
2011年6月13日,家住兴宁的罗伯向廖某购买水泥4.5吨用于捣制楼棚,廖某作为水泥销售商,从水泥厂购买水泥销售给罗伯使用。2011年11月初,罗伯准备对该楼棚面装修时,发觉楼棚质量有问题,认为廖某所销售的水泥质量有问题,于是告知廖某。廖某告知罗伯,如水泥质量有问题应向生产水泥的厂方反映。而厂方则认为时间已过半年,不再负责。
2012年3月16日,罗伯向兴宁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申请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该站检测认定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标准。为此,罗伯认为其楼棚面强度不达标就是水泥质量有问题,经与廖某多次协商未果后,罗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某赔偿因销售不合格水泥造成的经济损失28500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罗伯未预存当初使用的水泥标本,致使无法对罗伯所使用的进行水泥质量鉴定。据法院向有关检测部门了解,检测部门均表示对罗伯目前楼棚所用水泥是否有问题已无法进行检测和鉴定。兴宁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罗伯的诉讼请求的判决。罗伯不服判决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判决分析
原告未留样品无法举证
梅州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罗伯认为廖某出售给其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应该由其举证证明,因罗伯使用水泥未留有水泥样品,致使无法进行检测鉴定。罗伯虽提交了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但影响混凝土强度的因素有多方面,包括水泥等级和水灰比,集料等。罗伯提供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并不能证明其楼棚面使用廖某出售的水泥是造成混凝土抗压强度不达标的原因,罗伯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以排除上述影响混凝土强度的因素,据此罗伯不能举证证明廖某销售给其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事实,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要敢于维权更要懂维权
该案虽然有了结果,但因为消费者自己法律知识不够,自身权益未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对这一结果,办案法官自己也有着深刻的感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既要敢于维权,还要善于维权,梅州中院民二庭法院廖锦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注重保存证据材料。首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向销售者索要发票、收据、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等,作为证明消费者与商家存在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关系的法律凭证。其次是反映损害事实的证据和证明经济损失的材料,如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以及损失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等。
二是采取合法的维权途径。消费者受到侵害时,首先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消费者要立刻采取措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如投诉消委会进行调解,向主管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是维护权益应及时。有些产品质量问题的案件是具有一定时效性的,一旦超过一定时间,检验机关就无法检验,无法确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法院提出诉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身体受到伤害、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财物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